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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曾诉吴铎侵害著作权一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曾诉吴铎侵害著作权一案的复函
  
 

(1990年7月9日 (1989)民他字第20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字(1989)第295号“关于范曾诉吴铎侵害著作权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即吴铎将所临摹范曾的绘画作品署上自己的姓名,赠送他人,致其临摹作品在日本展览、并制成画册出售,吴铎的行为构成了对范曾著作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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