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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著作权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著作权法的通知》

(1990年10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已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次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将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著作权法是一部重要的民事法律,它的颁布施行,对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调整著作权人与使用人的关系,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都具有重要意义。著作权法也是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因此,各级人民法院必须把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著作权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好。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著作权法是一部涉及面广,专业知识性强的民事法律,各级人民法院应组织审判人员结合审判实践认真学习。学习中,要注意理解立法精神和法律条文的确切含义,准确掌握法律的具体规定。同时与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宣传活动,以提高加强公民的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和执行著作权法。


  二、民法通则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已审理了一些著作权纠纷案件,并积累了一些审判实践经验。各高级人民法院在近期内可专就审理著作权案件的情况、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总结,以提高审判人员的执法水平。


  三、著作权法施行后,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过去制定的文件和批复中关于著作权问题的规定、解释,凡与著作权法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


  四、著作权法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拟于1991年春节后举办著作权培训班。具体时间和有关事项另行通知。为了做好培训班授课的准备工作,有的放矢地组织教学,请各级人民法院将审判实践和学习中遇到的问题、案例、经验材料等,于1991年1月底以前报送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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