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商标异字第09517号 “希杰大喜大”商标异议裁定书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国泰佳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希杰(青岛)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迅驰捷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中心代理张淑玲(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934期《商标公告》第3522819号“希杰大喜大”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委托北京国泰佳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经审理,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希杰大喜大”与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希杰”、“希杰及图”、“大喜大”商标使用商品未构成类似。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企业名称权证据不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