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510709号“斑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09)第10289号
申请人:卢强110101197205022078王颖220524197607210161。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泰佳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510709号“斑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3067330号“枝江斑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商标注局第3067330BH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注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审,上述通知书已产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与引商标已不存在商标权冲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委决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独任评员:韦玉娆 抄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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