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953042号牵手宝宝www.qianbaobao.com HAND IN HAND及图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09)第16081号
申请人:王勇1101012720213303。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泰佳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953042号“牵手宝宝www.qianbaobao.com HAND IN HA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务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委决定:申请商标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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