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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45416号“SHELCO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5045416号“SHELCORE”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09)第18180号


    申请人:适儿乐香港有取公司。(原申请人:北京世高适儿玩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泰佳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因第5045416号“SHELCO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原申请人经商标局核准已将申请商标转让予第1190420号“SHELCORE TOY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委决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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