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639911号“八方食圣”注册商标 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编号:撤200702098
北京八方食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丛培国:
北京国泰佳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北京八方食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丛培国在第42类“饭店”等服务上注册的第1639911号“八方食圣”商标。我局于2007年9月18日予以受理,并通知丛培国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04年9月18日至2007年9月17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丛培国在上述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使用第1639911号“八方食圣”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1639911号“八方食圣”商标,并予公告:原第1639911号《商标注册证》作废。
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丛培国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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