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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异议行政诉讼案例

        近日,广东龙虎豹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虎豹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龍虎豹”商标异议行政诉讼案一审败诉,法院维持了被告商评委所作出撤销龙虎豹公司“龍虎豹及图”商标核准注册的裁定。据了解,作为广东天地食品集团旗下的一家中外合资企业,1996年10月成立伊始,龙虎豹公司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龍虎豹及图”商标,1997年10月该商标通过商标局的核准注册,核定使用范围在第32类、33类及35类,涵盖无酒精饮料、果汁饮料、白酒以及广告宣传等商品和服务项目。

        2008年,为了满足扩大经营、拓展业务的需要,龙虎豹公司在第5类“保健酒”系列商品上向商标局申请注册“龍虎豹及图”商标,龙虎豹公司董事长陈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到。但早在2005年7月,广西梧州市自然人李某在就已经在第5类的“人用药;原料药以及生化药品”等商品上率先申请注册了“龙虎豹”文字商标,并于2008年12月通过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局遂以“所申请商标与李某已注册商标构成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驳回龙虎豹公司在该类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

        “当得知在药酒类别上他人以相同的名字率先注册商标的消息后,公司感到很困扰”,龙虎豹公司董事长陈某告诉记者。原本想拓充业务大展宏图的愿景不料未出师已遭当头一棒,龙虎豹公司对此不服。2009年11月,该公司向商评委申请异议复审,商评委同样以上述理由驳回其复审请求。至此,该公司依然没有获得在第5类商品上的商标确权。据此,龙虎豹公司在2011年4月7日将商评委告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请求撤销商评委的裁定,准予其在第5类商品上注册“龍虎豹”商标。

       北京一中院认为异议商标“龍虎豹及图”和引证商标“龙虎豹”虽存在某些差异,但在整体上区别并不明显,且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药酒”品类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用药”构成类似商品,故维持商评委撤销“龍虎豹及图”在第5类产品上核准注册的裁定。

        据龙虎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齐晓苏告诉记者:“药物类商品及含药物商品在商标申请时不需要药监局批准,但当进入核准公告和生产后则必须要有国家药监局的审批。”而龙虎豹公司所计划生产经营的“药酒”产品便因迟迟未通过国家药监局的审批而导致其不能生产,而这也是“龍虎豹及图”未能通过商标局核准注册以及在北京一中院败诉的另一原因。对于此次判决结果,龙虎豹公司表示不考虑继续上诉。据该公司董事长陈某介绍,由于引证商标“龙虎豹”在第5类商标中的“人用药”涵盖了其原来计划生产经营的“药酒”范围,加之目前药酒市场份额不大,龙虎豹公司已对其失去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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