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号令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第二条明确指出: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其中所谓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表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规定中明确指出: a、驰名商标的涉及地域为“在中国”,即不论其为国内商品或国际商品,其经营所在地为中国,在国外经营的国内外商品(牵扯国际条约的除外)不在此列。 b、相关公众的解释中,消费者,生产者或者经销渠道中的所涉及相关人员在申请过程中为并列关系,即前述商标在三者中的任意一组群体中具有较高声誉即可。 另外:企业的驰名商标必须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提出申请,经认定后才为驰名商标并享有驰名商标的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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