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沸腾鱼乡天津维权
北京沸腾鱼乡餐饮有限公司(下称北京沸腾鱼乡) 2002年5月 7日在服务分类第42类“餐厅”等服务上取得“沸腾鱼乡”图与字的组合商标专用权。北京沸腾鱼乡以自行开设或者特许加盟的方式,相继开设了7家餐厅,并统一使用“沸腾鱼乡”商标。北京沸腾鱼乡却发现天津有两家名为“沸腾鱼乡”、主营水煮鱼的餐饮公司。这两家企业分别于2001年8月24日和2002年7月5日依法成立,其主要股东均为胡志强一人。两家企业经营过程中,在店门牌匾、菜谱、筷子套、订餐卡等处大量、突出使用“沸腾鱼乡”字样。鉴于此,北京沸腾鱼乡把天津沸腾鱼乡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
法院判决:商标与商号不同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天津市河西区沸腾鱼乡酒楼业主胡志强在先取得企业名称权,有权继续使用自己的名称,虽然客观上与原告的文字部分相同,原告无权禁止他人合理使用自己的字号。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沸腾鱼香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法院经二审审理,判决被上诉人天津市沸腾鱼乡餐饮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将“沸腾鱼乡”字样作为企业字号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单独或突出使用,并赔偿上诉人北京沸腾鱼乡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7万元人民币;对上诉人同时提起的诉天津市河西区沸腾鱼乡酒楼业主胡志强一案,则维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被上诉人胡志强在天津市河西区沸腾鱼乡酒楼中使用“沸腾鱼乡”字号为合法使用,不构成侵权。
律师解析: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商号)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商标权是指商标权人依法对自己的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企业名称(商号)权是指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对其企业名称在核准登记的区域内享有的专用权利。由于同时存在两个权利授予的程序、部门和权利保护范围,而商标与企业名称(商号)均可以文字为表现形式,使二者的冲突在客观上成为可能;当然商业利益的刺激使一些商家故意为之,将其他企业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商号)或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或企业名称(商号)使用,故意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从而产生商标权与企业名称(商号)权之间的权利冲突。
为避免出现类似冲突,建议新设企业在申请企业名称前,应就相关词汇除做企业名称检索外,还应当进行商标查询,这样可能最大限度地避免与已经是注册文字商标重复。特别建议企业创立时,最好同时申请商标注册,将自己的名称申请为注册商标并在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上宣传使用,做好权利保护的防范,同时有利于创立自己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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