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妙影电子”宣布,起诉 “小桔科技”商标侵权,要求小桔科技停止使用商标,并赔偿八千万元。
“妙影电子”认为自己申请成功的“嘀嘀”和“小桔科技”申请中的“嘀嘀打车”,品牌核心都是“嘀嘀”,而且双方申请商标类别又都是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所以“妙影电子”坚信,“小桔科技”不会申请成功。
而“妙影电子”早已经注册了嘀嘀,根据商标法57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就构成商标侵权。”因此,“妙影电子”委托的商建刚律师认为“小桔科技”是主观故意侵权,是一个不负责任的行为。“任何一家正常的企业,在注册使用一个商标时,都会先去相关部门检索,看是否已经被使用,而小桔科技明知‘嘀嘀’已经被注册,还执意申请,且在没有注册成功的情况下就开始使用,主观上就是故意。”商建刚律师表示。
至于八千万元赔偿金额的依据,商建刚律师说,“主要还是考虑被告方的获利情况。”
据“嘀嘀打车”官方提供的数据显示,从2014年1月10日至3月底,嘀嘀打车用户从2200万增加至1亿,日均订单量从35万增长至521.83万,嘀嘀打车累计投入现金补贴14亿。到3月28日,嘀嘀打车在覆盖的全国178个城市,日均订单达到521.83万单。市场研究机构易观国际近期的报告显示,嘀嘀打车占据的市场份额分别为45.3%。
5月13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向“妙影电子”发出“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称“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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