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他人侵犯,商标权人在掌握一定被侵权证据后,可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行政查处,以维护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投诉部门
以下几种形式的侵权行为,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 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以下几种形式的侵权行为,需要向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投诉:
- 生产型企业涉嫌生产纯假冒产品,包括伪造了商标权人的厂名、厂地;
- 生产型企业涉嫌生产伪造认证标识的产品。
二、提交材料
- 商标权人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请见下载表格中提供的样本格式); 商标权人为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公民的,其授权委托书需在中国公证处进行公证或在其所属国/所属地区进行公证后,再在中国进行认证;
- 行政投诉书;
- 商标权人的权利证明,主要包括:商标注册证(如指定颜色的须提交商标注册证的原件)及续展手续。如果是国际商标注册,则需由国家商标局发布该国际注册在中国有效的证明;如果是驰名商标,需提供驰名商标认证书;
- 被请求人实施侵犯商标权行为的证据,主要包括:被投诉人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及销售发票、买卖合同、视听资料等。在投诉人不能获得被控侵权产品时,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发票、合同也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 有关侵权人情况的证据,包括侵权人确切的名称、地址等情况。
三、具体程序
提交投诉文件→审核证据文件→立案→排期现场查处→就查处结果出具处罚告知书→被投诉人答辩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时间
在文件及证据齐备的情况下,受案通常可以在送件当天完成。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需要根据提交的证据材料,判断商标权的归属,受保护的的商标是何种类型,是否为驰名商标,从而确定该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从而立案。而质量管理部门也要判断侵权情况是否涉及产品质量,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来进行判断。立案后,无论是工商(AIC)还是质监(TSB)的现场查处都需要排期,视该局人员、处理案件多少而定,通常可以在一个月内进行;现场查处完毕后,一般在三个月内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特点
无论是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还是质量技术监督局,作为行政机关,处理侵权案件只是日常工作的一部分,对于编制人员较少的局,或者由各区分局统一进行立案审批的地方制度,查处工作的排期必然受到影响。一般情况下,可以在查处行动之后的一个星期内,取得执法机关出具的查扣清单复印件,但有些地方局需要在结案后,根据投诉人的要求才提供。
六、处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4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并且如果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应当事人的请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另案起诉。
七、后续程序
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被告(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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