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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商标业务
单一国家商标注册
马德里国际注册
欧共体商标
马德里国际注册

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根据1891年4月14日于西班牙首都马德里签定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根据1989年6月27日在马德里通过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及其共同实施细则建立的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的商标注册体系。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成员国

截止2005年7月15日,马德里联盟共有77个成员国(或称缔约方),他们是:

   国       家                    加入马德里协定时间   加入马德里议定书时间   国     家     加入马德里协定时间   加入马德里议定书时间
 

阿尔巴尼亚

1995.10.4

2003.7.30

列支敦士登

1933.7.14

1998.3.17

阿尔及利亚

1995.10.4

 

立陶宛

 

1997.11.15

安提瓜和巴布达

1991.12.25

2000.10.19

卢森堡

1924.9.1

1998.4.1

亚美尼亚

1991.12.25

2000.10.19

摩纳哥

1956.4.29

1996.9.27

澳大利亚

 

2001.7.11

蒙古

1985.4.21

2001.6.16

奥地利

1909.1.1

1999.4.13

摩洛哥

1917.7.30

1999.10.8

阿塞拜疆

1995.12.25

 

莫桑比克

1998.10.7

1998.10.7

白俄罗斯

1991.12.25

2002.1.18

纳米比亚

2004.6.30

2004.6.30

比利时

1892.7.15

1998.4.1

荷兰

1893.3.1

1998.4.1

不丹

2000.8.4

2000.8.4

挪威

 

1996.3.29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

1992.3.1

 

波兰

1991.3.18

1997.3.4

保加利亚

1985.8.1

2001.10.2

葡萄牙

1893.10.31

1997.3.20

中国

1989.10.4

1995.12.1

韩国

 

2003.4.10

克罗地亚

1991.10.8

2004.1.23

摩尔多瓦

1991.12.25

1997.12.1

古巴

1989.12.6

1995.12.26

罗马尼亚

1920.10.6

1998.7.28

塞浦路斯

2003.11.4

2003.11.4

俄罗斯

1976.7.1

1997.6.10

捷克

1993.1.1

1996.9.25

圣马力诺

1960.9.25

 

朝鲜

1980.6.10

1996.10.3

塞尔维亚和黑山

1992.4.27

1998.2.17

丹麦

 

1996.2.13

塞拉利昂

1997.6.17

1999.12.28

埃及

1952.7.1

 

新加坡

 

2000.10.31

爱沙尼亚

 

1998.11.18

斯洛伐克

1993.1.1

1997.9.13

欧共体

 

2004.10.1

斯洛文尼亚

1991.6.25

1998.3.12

芬兰

 

1996.4.1

西班牙

1892.7.15

1995.12.1

法国

1892.7.15

1997.11.7

苏丹

1984.5.16

 

格鲁吉亚

 

1998.8.20

斯威士兰

1998.12.14

1998.12.14

德国

1922.12.1

1996.3.20

瑞典

 

1995.12.1

希腊

 

2000.8.10

瑞士

1892.7.15

1997.5.1

匈牙利

1909.1.1

1997.10.3

叙利亚

2004.8.5

2004.8.5

★     “比荷卢”为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联盟的简称,实际是三个“马德里联盟”成员国,但申请人指定这三个国家保护时,仍按一个国家对待,并按一个国家缴纳有关规费。
   

★     需要说明的是,"马德里联盟"中有一些国家既是"马德里协定"缔约方又是"议定书"缔约方,例如中国、比荷卢、德国、西班牙、法国等,对这些缔约方仍适用马德里协定。而有些国家是纯议定书缔约方,仅加入"议定书"而未加入"马德里, 协定, "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如澳大利亚、英国、美国、日本、韩国等

马德里国际注册的优势

1.费用较低
通过马德里协定进行商标国际注册时,每指定一个国家,就要交纳一笔指定费。但是,各成员国的指定费用低于分别到每个国家注册的费用。首先,马德里协定国的3个类别以内的指定费用都统一为73瑞士法郎,比这些协定国中大部分国家的实际商标官费要低;其次,马德里议定书国的费用尽管各国不尽相同,但基本上都仅仅是这些国家的实际商标官费,没有额外费用发生。

2.节省时间
商标国际注册的日期,以国家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商标局在申请手续齐备的情况下,编写申请号,并在30天内将申请书件寄国际局。如果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手续完备,大约需要3-4个月的时间,国际局可发商标注册证。从国际注册日起算,如果12个月内没有收到协定国或者18个月内没有收到议定书国发来的拒绝给予商标保护的驳回通知书,即表示该商标已在该协定国或议定国自动得到了保护,对于那些实际审查期限非常长的国家,此种规定大大缩短了申请人为得到该国的商标注册保护而需等待的时间。

3.手续简单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自行或者通过本国代理组织向本国商标局递交一份申请,通过商标局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办理商标国际注册事宜,即可指定众多国家进行申请保护,不需要委托国外的代理组织代为申请,手续简便。

 
申请人资格
中国申请人提交商标国际注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或
2. 在中国设有住所或总部;或具有中国国籍,包括台湾同胞及中国在各地的侨民。
 
申请基础
1. 根据《马德里协定》提交注册申请: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2. 根据《议定书》提交注册申请: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经商标局受理注册申请或核准注册的商标。
3. 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内容必须与申请人在国内注册的商标内容完全一致,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相同或不超过原注册的商品范围。
 
申请所需信息和文件
1. 申请人的详细信息,包括姓名或名称,详细地址;
2. 中国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或商标注册申请证明1份;
3. 商标黑白图样2份;
4. 申请把颜色作为商标的一部分予以保护的,应指出申请保护的颜色和颜色组合,并附送该商标彩色图样2份; 
5. 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
6. 指定保护的国家,但不得包括中国;
7. 商标或其一部分由非拉丁字母、非阿拉伯数字或非罗马数字构成的,应注明其音译,音译应符合国际申请所用语言的语音,并注明相应的译文;
8. 由申请人签署的商标代理委托书(若委托了代理机构办理申请)。
 
国际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10年,可续展,每次续展保护期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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