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软件著作权登记请求
依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国家版权局可以根据最终的司法判决和著作权行政处罚决定撤销软件登记。经审查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国家版权局予以撤销登记,向申请人发放撤销软件登记决定及送达通知书,并予以公告。
申请须知 1、撤销软件登记的范围是软件著作权登记、合同登记及变更/补充登记。
2、撤销软件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与软件著作权有利害关系的人。 3、申请人应当提交撤销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法院判决书、撤销理由的说明等文件。
4、申请人应书面陈述撤销软件登记的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例如司法判决或行政处罚决定等。
5、委托代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表中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权限范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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