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
依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随时请求撤回软件登记申请。
申请须知 1、撤回申请的范围是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合同登记申请及变更/补充登记申请。
2、撤回软件登记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合同登记申请人或变更/补充登记申请人。
3、申请人应当提交撤回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受理通知书、撤回理由说明。
4、软件著作权是共有状态的,由共同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签署撤销意见及签章。
5、申请人书面应当陈述撤回登记申请的理由。理由阐述合理、充分、真实。
6、委托代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表中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权限范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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