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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备案申请

    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以下统称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对其与进出境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应当先将其知识产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向海关备案,在认为必要时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可直接向海关总署提交书面申请或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请,由其代为向总署申请。
 
一、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营业场所等;
  2. 注册商标的注册注册号码、内容及有效期限,专利授权的号码、内容及有效期限,或者有关著作权的内容;
  3.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货物的名称及其产地;
  4. 被授权或者许可使用知识产权的人;
  5.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货物的主要进出境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正常价格等有关情况;
  6. 已知的侵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主要进出境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情况;
  7. 海关总署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二、提交书面申请时应当附送下列文件:
  1. 知识产权权利人身份证的复制件或者登记注册证书的副本或者经登记注册机关认证的复印件;
  2. 注册商标的注册证书复制件,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的公告或者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制件;或者专利证书的复制件,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的专利转让合同副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副本;或者著作权权利的证明文件或者证据;
  3. 海关总署认为需要附送的其他文件。
    海关总署审查通过后发给备案证书,有效期10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知识产权权利人可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每次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届满而不申请续展或者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法律保护期届满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随即失效。
    备案知识产权的情况发生变更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核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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