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表适用于音像出版单位引进出版境外(包括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影视作品,将出版合同报本中心登记时使用。表格可打印、复印使用,但需保证与原表样式一致、清晰,使用A4纸。
1. “影视作品名称”栏,应填写制品全称并与合同签订名称一致。合同签订的节目多余一个时,只需填写一个节目名称,将本次申请登记的节目总数填写于“共 部”处,每个节目详细名称及情况填写于附表中。 2. “作品类型”栏,“电影/电视剧”与“卡通/纪录片/其他”项为并列项,均需填写。节目所属类别超出栏目中所列形式时,应在“其他”处具体标明。 3. “合同签订各方情况”栏,填写出版合同种授权方情况,授权方无中文名称时,可填写原文。其中,“联系方式”项应填写对应授权方的联系电话。 4. “出版单位”栏应填写申请登记的出版合同中出版方的情况,“名称”项应填写全称,并在“签章”处加盖出版单位公章。 5. “授权主要内容”栏,应依据出版合同中的内容填写,各项必须填写齐备(“其他”项除外,此项填写出版单位认为合同中需特别注明的信息),并与出版合同及相关授权书和权利证明材料所在内容完全一致。 6. 自“初审意见”以下各栏目,由登记单位填写。
附表A/B填表说明 1. 本附表分为A、B两表,出版合同所涉及节目授权方之一为国家版权局指定认证机构会员时,填写A表,否则,填写B表。 2. 国家版权局指定影视作品认证机构包括:美国电影协会(MPA)、独立电影电视联盟(IFTA)、香港影协(MPIA)、韩国著作权调停委员会。 3. 华语节目和外语节目应分表填写。 4. “片名”、“制片公司”、“导演”、“主演”各栏,应使用中文、原文或英文填写,且原文或英文应使用大写。 5. 合拍片在“国籍”栏应填写全部合拍参与方的国籍。 6. “认证机构”栏,填写认证机构的英文简称。 7. “证书号”栏,应填写各认证机构针对各节目出具证书的编号。 8. 附表B中“认证机构”和“认证结果”栏由登记单位填写。 9. 节目数量多于本表预留栏目时,可续用本空白表。
授权关系表 1. 自原始权利方至出版单位,各授权关系相同的影视作品使用同一表格;否则,应分表填写。 2. “作品名称”栏,应填写同一授权关系所涉及的全部节目的中文名称,名称间使用“、”分隔。 3. 按照授权先后顺序将授权情况依次填写于1至6项中。 4. “授权方名称”栏,填写各授权方的全称。 5. “提交的授权证明材料名称”栏,请使用原文及中文填写,并提交对应的授权证明材料。 6. 授权证明材料包括,授权合同、授权书、版权证明。提交的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并在翻印本上加盖出版社公章。除出版合同外,作为授权证明材料的其他转授权合同可视情况尽量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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