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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境外录音制品合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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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适用于音像出版单位引进出版境外(包括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录音制品,将出版合同报本中心登记时使用。表格可打印、复印使用,但需保证与原表样式一致、清晰,使用A4纸。

1. “录音制品名称”栏,应填写制品全称并与合同签订名称一致。合同签订的专辑多余一个时,只需填写一个节目名称,将本次申请登记的专辑总数填写于“共    部”处,每个专辑详细名称及情况填写于附表中。
2. “合同签订各方情况”栏,填写出版合同种授权方情况,授权方无中文名称时,可填写原文。其中,“联系方式”项应填写对应授权方的联系电话。
3. “出版单位”栏应填写申请登记的出版合同中出版方的情况,“名称”项应填写全称,并在“签章”处加盖出版单位公章。
4. “授权主要内容”栏,应依据出版合同中的内容填写,各项必须填写齐备(“其他”项除外,此项填写出版单位认为合同中需特别注明的信息),并与出版合同及相关授权书和权利证明材料所在内容完全一致。
5. “认证情况”栏,提交材料中有国际唱片业协会出具的证明书中,填写此项。
6. 自“初审意见”以下各栏目,由登记单位填写。

授权关系表
1. 自原始权利方至出版单位,各授权关系相同的录音制品使用同一表格;否则,应分表填写。
2. “制品名称”栏,应填写同一授权关系所涉及的全部节目的中文名称,名称间使用“、”分隔。
3. 按照授权先后顺序将授权情况依次填写于1至6项中。
4. “授权方名称”栏,填写各授权方的全称。
5. “提交的授权证明材料名称”栏,请使用原文及中文填写,并提交对应的授权证明材料。
6. 授权证明材料包括,授权合同、授权书、版权证明。提交的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并在翻印本上加盖出版社公章。除出版合同外,作为授权证明材料的其他转授权合同可视情况尽量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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