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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指南
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复审
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
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的复审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复审
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复审
对认为注册不当商标提出撤销申请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复审
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申请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复审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和《细则》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一条。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资格:必须是被商标局撤销商标的商标注册人。

    申请时限:从收到商标局《关于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提交复审。(延期请求同驳回复审)

    申请书件:
  1、提交《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载明理由;
  2、提交《关于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书》及商标局寄送的信封;
  3、其它有关材料。

    评审规费:(同驳回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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